本文目录导读:
基本条件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;
2、具有护理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,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;
3、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,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;
4、年龄在18周岁以上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5、有志于从事护理教育工作,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;
6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专业要求
1、具有扎实的护理学基础理论知识,掌握护理学科的基本原理、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;
2、具有较强的护理实践能力,能够独立完成护理操作和技术指导;
3、具有一定的护理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,熟悉护理教育教学规律和方法;
4、具有一定的护理管理知识和能力,能够组织和管理护理教学活动;
5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,能够开展护理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。
工作经验
1、在医疗机构、学校、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护理教育工作满2年(含)以上,具有一定的护理教育工作经验;
2、在护理教育机构从事护理教育管理工作满2年(含)以上,具有一定的护理教育管理工作经验;
3、在护理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,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。
培训要求
1、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护理教师资格证考试,取得合格成绩;
2、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护理教育师资培训,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;
3、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护理教育师资培训班,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。
其他要求
1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;
2、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,能够与同事、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;
3、具备较强的自学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,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。
附则
1、本条件所称“以上”均含本数;
2、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